社会上的工作性质太多,有很多人从事高风险因素的工作,一般来说,公司会购买意外保险,以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但是,如果员工发生事故,保险赔偿应该给谁?谁是受益人,以下是一个案例。
自2009年以来,李某在晋中某公司承包的介休大桥工程中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0月24日,李从施工现场返回棚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法定程序后,确认死者李与晋中某公司有劳动关系,确认李因工伤死亡。李的妻子高和三个孩子李甲、李乙、李丙申请后,介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晋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李甲、李乙、李丙丧葬补贴11484元,一次性死亡补贴315620元,一次性亲属抚慰137808元,共464912元。
审判发现,2009年5月27日,晋中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集团人寿保险合同,死者李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受益人为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法定”。在审判过程中,晋中的一家公司表示,保险部门为员工投保,其子女在事故发生后已收到,应扣除;高、李甲、李乙、李丙认为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单,与本案工伤无关,不同意扣除。
重点:
李死于工伤,公司购买的保险与本案的工伤有关吗?保险金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吗?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谁?
分析:
有些人认为保险金不应从赔偿金中扣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在赔偿过程中,与购买的工伤保险没有冲突,即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在晋中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栏写明受益人为“法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包括晋中某公司不在其中的继承人,也无权从中受益。
此外,即使晋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集团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晋中的一家公司,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只要有劳动关系,虽然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它必须存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在范围内,必须经工人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明显超出上述范围,即使李同意,也是违反规定的。
因此,通过上述情况,不难看出,当老板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时,受益人应由员工自己决定,并优先考虑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虽然以上内容是案例,但读者可以理性分析。事实上,无论保险赔偿金额多少,生命都是宝贵的,公司也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以上便是公司购买的意外险赔偿金属于谁?谁受益?案例分析的所有内容,假如你也是不清楚怎么选择最合适自已的意外保险产品,可以加上微信咨询普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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